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包。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 规则,也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运用最为广泛的证据规则和认证规 则之一。该规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被告的。
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被告不能收集证据的理由是什么? “这一规2113定体现了案卷主义规则。案卷主义规则又称案5261卷排他主义原则,是指4102行政机关1653在行政程序之外形成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或者定案的根据。案卷主义规则最早出现在美国。案卷主义规则是行政诉讼的特有规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以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只能以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行政决定一旦送达生效,行政机关则不应再自行收集证据。因此,在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也不能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再行收集新的证据。如果行政机关先作出行政行为,等行政行为被诉到法院后,再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先裁决,后取证”,这就等于纵容行政机关在程序上违法,是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