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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合并商誉 商誉是否确认递延所得数资产(或负债)为什么还要考虑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是否一致呢?

2021-04-04知识9

商誉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以及如何处理 1.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被合并方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无需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方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税法不认可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即商誉计税基础为0,商誉账面价值则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有二:(1)若确认,则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而改变商誉账面价值的计算结果(增加),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后,又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二者无限循环;(2)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2.应税合并形成的商誉一般情况下,被合并方应按公允价值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即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应税合并时,税法确认商誉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初始确认时并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后续计量时,会计上可能计提减值,由此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此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商誉是否确认递延所得数资产(或负债)为什么还要考虑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是否一致呢? 两段文2113字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免税合并,此时5261因为商誉计税基础为0,会产生暂时4102性差异,但是因为1653商誉是由合并对价和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间接计算的,如果因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就会发生变化,进而再次影响商誉金额,会发生无限次重复调整,也就是死循环,所以是不能确认的。对于应税合并,因为商誉是支付了对价且被合并方原股东按照清算缴纳了对应所得的所得税(包括商誉部分),所以商誉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税法是承认这部分商誉的,也允许股权转让时作为成本扣除计算所得。在后续计量的时候商誉发生减值,但所得税依然允许按照计税基础进行扣除,所以是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购买方不应予以考虑。如何理解? 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时不应予以考虑。在按照。

#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合并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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