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层面政策法律现状 根据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全国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各地水保法实施办法时,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事宜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积极探索和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实践。《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水土保持生物、工程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陕西、山西等省按照《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的要求,先后出台配套实施办法,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实践。陕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陕西省开发建设神府榆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规定在陕西省神木、府谷、榆林三县(市)从事采矿、筑路或利用地面、地下资源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在开发建设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应主动治理,自己无力治理或不便治理的,按照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的实际费用或相应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山西省人民政府通过了《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凡在山区、丘陵区等易于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从事采矿、筑路、建厂、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占地面积和破坏地貌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2至0.4元的。
黄河变清调查的结果映射出了哪些问题? (转载相关分析)黄河变清调查:“绿色巨变”潜藏风险 大洪水几率增加2017-09 来源:瞭望 历史记…
打坝淤地是什么意思? 针对黄土高原地区严重的水土流失现象,中央曾明确提出:“加强封山育林和小流域综合治理,采取‘淤地坝’等多种工程措施,搞好水土保持,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农民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