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这两条是有矛盾之处。应以担保法为准。因为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且担保法是法律,其效力大于司法解释。别的不说,就担保法54条和担保法解释76条之间就是矛盾的。
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哪几种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请教 这两条是有矛盾之处。应以担保法为准。因为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且担保法是法律,其效力大于司法解释。别的不说,就担保法54条和担保法解释76条之间就是矛盾的。
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哪几种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