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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是否可以投资持股 收购的国有参股公司

2020-07-25知识21

国有企业收购股权需要进场交易吗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一、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首先,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我们可以。一个私营企业被国有企业收购,收购前私营企业高层家属参股了其他企业,且收购后未退股,这算不算违规? 娄底法律问答顾问 在企业收购方案就有应该由被收购企业员工安置问题,你们依法可以吸收被收购企业员工为收购企业员工,与员工签订新的用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清楚。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比例变动是否需要评估的问题 企业在何种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按照12号令及根据6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有下列13种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且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13种经济行为是:(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情形一般包括: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企业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拟投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控股、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若股权结构及比例不发生变化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若股权结构及比例发生变化的,需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形主要包括: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什么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1、国有企业,是2113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5261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4102有独1653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2、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3、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是否可以投资持股 可以2113。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5261或转让股权4102时1653,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扩展资料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掌握所监管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规范有关人员持股行为。国有企业要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进行摸底,按《规范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要认真制订股权清退、转让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将股权清退、转让方案和完成情况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逾期不规范有关人员持股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隐匿持股情况或不按要求进行规范的要严肃查处。股权清退、转让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相关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持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我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现拟收购另一家由国有独资公司和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想请问下,具体操作流程.是否需要报国资委批准?需要审计和评估吗?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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