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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2021-04-04知识19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第一条 第一条 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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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的通知2007年07月27日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国家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凡申请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申请程序和验收标准依照本通知执行。二、企业同时申请药品类(国家法定用于血源复筛、采用放射性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和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并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经现场验收合格后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三、企业申请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只属医疗器械范畴的,只需提交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若企业申请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只属药品范畴的,只需提交药品经营许可申请。四、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主动开展对已获得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资格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检查方法;结合全省开展的整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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