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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2021-04-04知识8

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 民法通则 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只是具有zhidao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专 在国内,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无权无权代理属有:未授权之无权代理、越权之无权代理、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等,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简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e68a84e8a2ad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1363661果的意思表示。《民法总则》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的特点,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这一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好相悖。对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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