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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暴雨损失增值税不转出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原材料一批,其成本为200万元,经确认应转出的增值税

2020-07-25知识12

因自然灾害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2009年1月1日执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缩小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新规实施后,企业因自然灾害损失的外购原材料等,无需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综上所述,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不需要转出。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0 000元,收回残料价值800元,保险公司赔偿11 600元。该企业购入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批毁损原。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原材料一批,其成本为200万元,经确认应转出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A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原材料一批,其成本为200万元,经确认应转出的 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原材料,其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暴雨属于自然灾害,进项税不用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原材料一批,其成本为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原材料一批,其成本为200万元,。购买的货物因暴雨导致的非常损失为什么不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购买的货物因暴雨导致的非常损失不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因为暴雨属于 自然灾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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