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和执行裁定书有什么区别 1、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常用的法律文书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e69da5e887aa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6303834书等。其中的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文书。2、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文书,司法实践中,执行裁定适用于执行全过程。3、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对于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案件,会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制作“某某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4、在实务中,切不可把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相关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或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与执行裁定书混淆,特别是不能把执行阶段的广义的各种民事裁定书与专用的《执行裁定书》混淆。扩展资料: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有四点: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3、裁定。
律图裁定驳回起诉栏目,为你介绍裁定驳回起诉法律知识,让你快速知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并告知你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
驳回通知书是裁定书吗?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当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也就是说,法院处理程序的事项,应当使用民事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一)不予受理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该法院对此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具体来说,一是原告起诉的事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或者虽属法院主管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二是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又无法补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内按时补正;三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但原告在此期限内起诉。对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权在接到裁定书后10日内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撤销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要求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二)管辖权异议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可以在应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对此,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没有理由的,书面裁定驳回异议;认为有理由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项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