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的管理 维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为其书面授权的单位,熟悉本规定并具备进行所申请项目维修工作的基本条件;(二)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应当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并已获得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本规定附件一《维修许可证申请书》;(二)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维修单位手册;(三)本规定附件二《维修能力清单》;(四)对本规定的符合性说明,包括有关支持资料;(五)国外维修单位申请人和地区维修单位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和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书.国内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的申请资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被吊销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吊销维修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之后重新提出申请.ccar-145-r2(12/21-2001)1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04 号)除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的异地航线维修应当向航空营运人所在地的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外,申请人应当根据其维修地点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管理部门的划分向民航。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办事程序是什么? 办事程序:(一)考试由民航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组织(二)申请证书1、向民航总局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民航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网站怎么打不开 我也上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