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能否再起诉?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2113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双重效5261力。即强制4102执行效力和证据的证明效力1653。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公证暂行条例》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可直接依据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效力,但并不因此而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执行期限内可申请执行,但不是必须申请执行,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执行而是持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这时公证债权文书体现的是证明作用。法律之所以赋予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并可直接申请执行,其目的在于减少当事人讼累,便利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如果以该公证书的存在及其限定的申请执行时间为依据,而扩大或限制当事人因某种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产生的实体及程序上的权利,不符合公证制度设定的基本法律理念。二、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不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允许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执行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法律文书内容付诸实现的期限(六个月或一年),而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 )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A.债权人 B 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由人民法院主持。
查封房产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是否应告知申请查封的债权人 没有很具体的规定,查封的期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院知道,申请人也应该知道。最佳方案是作出查封裁定时在裁定书上写明期限,这样债权人就会在期满之前要求法院续封,而要法院承办人记住期限,一般都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