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业务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10000*17.55÷(1+17%)=1500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40*15+5*16.2=681(万元)收入合计:150000+681=150681(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0000+40)*400÷40+5*12=100460(万元)管理费用:280+800=1080(万元)(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130万元不得扣除)销售费用:700+140+90+439=1369(万元)【(150000+681)*15%22602.15(万元)大于(700+140)=84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财务费用:900-100=800(万元)税金及附加:30136.20+5481.49=35617.69(万元)2009年该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150681-100460-1080-1369-800-35617.69)*25%200÷20%*(25%-20%)=2838.58+50=2888.58(万元)
某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参考答案:(1)11月应纳税额=28.08÷(1+17%)×17%-[47.6+(10+2)×7%-200×(17%-13%)]=-36.36(万元)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应退的增值税为26万元。(2)11月留抵的税额=36。
【练习]1、某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的购销经营情况如下: 1、进货进项850万元,运费进项200*0.07=14万元,进项864万元;2、对外售车销项17.55/1.17*0.17*1000=2550万元,进项300*0.07=21万元.3、视同销售销项税,每辆市价含税17.55万元,税金2.55万元,内销40辆销项税40*2.55=102万元;B型车销项税12*(1+10%)*(1+8%)*0.17*5=12.12万元.该企业如果2005年初没有留抵税额,则该年应交增值税=-864+2550-21+102+12.12=1779.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