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哪里?哪部法?哪条? 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中有所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制度: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非本案调查人为主持人,采用准司法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的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听证制度体现的是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尊重,有利于行政机关改善与公众的关系,促进参与式行政、合作式行政等新型模式的确立。听证制度的类型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1、(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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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否都要听证? 听证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这并不表明每项重大行 政决策都需要经过听证程序。《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 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