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的撤销权
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与效力待定的行为的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以撤销权,该当事人据此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民事行为,或者不请求撤销而请求变更其内容的法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行为可以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但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以就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国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明示放弃行使此项权利或者此项权利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则民事行为确定生效。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是指的待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不同在于,可撤销行为在当事人撤销权行使之前是有效的,只有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该民事行为才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还是“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也非无效,究竟是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