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抵扣可以跨年度吗?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贵公司在11月份取得广告收入,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1月份,贵公司应当在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得在明年1月份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贵公司取得的广告费收入应当减除支付广告发布单位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凭合法有效的发票才能扣减。所以,建议您及时取得发票。
会计分录 1.借:管理费用-广告费 4,000 贷:银行春款 4,000 2.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3.借:管理费用-咨询费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4。.
广告费发票是否能跨年度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关于营业额计算的规定(第十八条):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