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约》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用什么原则?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到达生效原则是承诺书信、电报应于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合同于此时才成立。许多大陆法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于什么时候生效。 承诺在到达要约人2113时生效。法律依据526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4102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1)被1653发盘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2)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扩展资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主体的适用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在不同国家(地区),且具备下列二个条件之一: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
为什么选A不选D?我的看法是这样的:(1)根据公约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D选项符合.(2)如果选A,我是不是可以认为只要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就是不可撤销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