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应税合并中资产负债包括商誉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都相等 因为应税合并,就是被合并单位的所有资产都已经交过税了,交税的时候按税法上确定的计税依据就是公允价值,合并后也是按公允价值入账的,而不是账面价值。所以应税合并中,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一致的。
求助:商誉的所得税处理 1、自创商誉不得在211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5261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4102除,主1653要是基于:第一,既然在资产评估时都不能准确确定并分摊到可识别资产上(如果能够确定就应该反映到评估价格上),因此,将其作为资产并摊销不尽合理。第二,即使在会计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美国甚至在会计制度中也不允许商誉的摊销。第三,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第四,商誉的价值并没有损耗,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该摊销。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税法都不允许商誉摊销。2、商誉不能按开发成本的150%摊销。会计上商誉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税法上把商誉作为无形资产,但税法明确规定只对三新研究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不包括其他无形资产,当然也不包括商誉了。3、另,外购商誉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不同商誉均不能摊销,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创;但外购的商誉,可以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自创商誉不可以扣除。通常在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时,经双方协商确定买价后,买方与卖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
如何理解免税合并情况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未来可以所得税前抵扣的部分。在合并的后期工作中,商誉,作为合并报表上的一个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