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 以前年度的折旧需要调整吗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以前年度的折旧不需要调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扩展资料:会计估计变更的核算: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采用新的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的报告结果。为了使不同期间的财务报表能够可比,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了日常经营活动损益,则以后期间也应计入日常经营活动损益;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特殊项目,则以后期间也应计入特殊项目。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比如,企业原按应收款项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由于企业不能收回应收款项的比例已达 10%,则企业改按应收款项的10%提取坏账准备。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如果不易区别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则应视为会计估计变更,并按会计估计变更的核算方法进行处理。。
如何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什么程序?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错误,可以直接改吗 不可以的21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5261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02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1653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扩展资料: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要求:1、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变更吗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错误,不能随便直接修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可更改。2、新增固定资产的时候,务必zd确定好折旧年限。设置步骤如图:3、如果确实需要更专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采用新的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属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的报告结果。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 以前年度的折旧需要调整吗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以前年度的折旧需要调整吗 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以前年度的折旧不需要调整e69da5e6ba90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3373761。二、理由:1、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有些经济业务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例如,坏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余价值、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收入确认,等等),因而需要根据经验做出估计。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2、《企业会计准则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3、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在未来适用法下,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财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保留原有的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并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再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能更改吗
2020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6261696475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433656135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
税法上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规定的? 一、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