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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验室建设应立法明确权利和义务,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2020-07-25新闻12

一般而言,国家实验室是指由国家政府拥有或资助的具有研究创新性质的科研实体,包括国家实验室、研发中心、联合会等多种组织形式。以国家实验室体系为核心,引领带动创新基础平台体系和研发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抢占科技创新制高点的重要载体。

因此,如何推进国家实验室的建立,如何保障国家实验室的持续稳定运行,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众多学者从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模式、国家实验室大型科研设施建设、国家实验室管理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研究讨论,但从立法角度分析国家实验室的建立和运行比较少,而这对国家实验室“建章立制、长治久安”至关重要。

孙晓晶等在《科技导报》2020年第5期刊发了《国家实验室建设的立法保障及对策建议》,文章从立法保障角度综述了国际上关于国家实验室建立和管理运行的立法实践,文章归纳分析了国际上立足法律规章设立和管理国家实验室的主要途径和一般做法,介绍了中国科技立法的进展与现状,并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为国家实验室建设提出建议。

1、国际上国家实验室设立及调整的法律保障

1)通过立法设立新型国家实验室

国家实验室的设立通常是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内外实际问题提出并形成法案,指派某一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大学或企业设立,并成为一种新型的法定组织形式。美国和法国国家实验室的设立基本遵从此类。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和消费国之一,美国政府将推动能源科技创新视为自身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在《美国创造机会以有意义地促进技术、教育与科学走向卓越法》颁布的背景下,美国能源部下属的17所国家实验室,以科学工程、政府法案为依托,通过立法设立,形成了国家实验室建设雏形。这些实验室推动革命性能源技术的开发,尤其是支持高风险、高回报的能源技术早期开发。

而诞生于二战时期的法国国家科研中心,则是根据《1938年国家科研中心成立法令》创建的。其主要任务是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各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承担着振兴法国科研实力、提高国际科研地位的使命。

另外,少数国家实验室也可以根据某一政府部门的特定命令设立。

例如,在尖端科技创新方面赫赫有名的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即是由美国国防部依据1958 年美国国防部第5105.15命令设立创建。该实验室是专事于“科技引领未来”,开拓新的国防科研领域,以保持美国的技术领先地位,防止潜在对手意想不到的超越。

2)通过专门立法调整国家实验室的目标与定位

一些早期成立的国家实验室,往往先有单独的机构立法在,之后又随着国家社会变革逐渐通过专门立法调整不同类型国家实验室的目标定位。

例如,《日本理化学研究所法》公布于1958年,明确理化学研究所以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综合性试验研究及普及其成果为目的。

2013年日本内阁提出建设新型研究开发法人制度,2015年又先后颁布实施《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修正法案以及《关于促进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研究开发活动的特别措施法案》,明确规范了日本理化研究所的任务和角色定位。

目前,日本理化学研究所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最尖端的自然科学研究,给科学界构建最高水平的基础研究设施等。

2、国际上国家实验室管理运行的法律依据

1)特别立法进行规范

国家实验室在性质上有所归属,其组织运行须遵守相关类型立法的一般规定,但是不同国家实验室设立的目标与定位各有不同,其职责和管理运行往往也会以特别立法单独予以规定。

例如,美国联邦国家实验室在性质上属于政府部门(或其下属部门),需遵守美国联邦法典第5卷《政府机构与雇员法》中有关政府机构职能、组织、运行、管理等一般规定。

同时,各部门颁布实施的相关法案,也规定了其下属国家实验室的功能职责和管理运行。遵循此类管理运行模式的国家,还包括法国和日本。

2)多部立法联合施效

随着形势发展,政府也常常会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条文予以补充,赋予国家实验室新的职责和管理运行要求。

例如,直属美国商务部的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除了遵循其根本法《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法案》以外,其管理运行还要承担其他多部法律如《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规定的新职责。

3)藉由机构章程规范

还有一类国家实验室,虽然经费大部分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但法律上独立于政府机构,以基金会或注册社团等形式出现,其运行模式和管理均由相应法规以及机构章程加以约束。

例如,德国的很多国家实验室属于注册社团,需要按照《德国民法典》中的社团规定以及社团章程运行。

通过立法,明确国家实验室的法律地位,不仅能够避免国家实验室被盲目设立或不正当撤销,保障国家实验室的稳定发展,还可以在国家制定相应的方针和措施促进国家科技发展时提供参考。

3、中国科技立法的进展与现状

中国科研立法制度建设发展相对缓慢,不够健全和完善,只有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首次阐明了国家在科技领域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针,简单提出了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尽管各部门一直试图构建一整套有效的科技制度,但是由于理论供应不足,以及立法部门、层级和领域的条块分割,始终没能提炼出明确的科技立法价值取向和目标。

与此同时,国家对科技伦理与科研诚信问题与日俱增的重视程度,以及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等,也表明我国的科技立法迫在眉睫,这是国家满足科技发展的需求及科技伦理法律规制需求的核心和关键。

4、启示与建议

国际上国家实验室建立和运行的通行做法,为我国部署建设国家实验室有以下3个方面的启示:

1)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强对国家实验室建设的顶层设计

通过国家立法从宏观层面引导国家实验室围绕国家战略布局和社会经济需求进行建设,充分发挥国家实验室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独特的“集团军”作用,填补大学研究和企业创新之间的鸿沟。

加强科研机构管理立法,研究制定国家实验室相关的科研机构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符合规律和中国国情的体制机制等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依法规范科研机构行为,使国家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法律保障。

2)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构建权责清晰的国家实验室运行机制

国家实验室的管理模式应当具有多样性,但无论哪种管理模式,都要通过立法来确保国家实验室拥有较大自主权和采取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一方面,要通过立法为国家实验室提供长期稳定、高强度的科研经费支持。当然,也应建立严格的资金审计机制,以保证国家巨额投入的效率和效益。

另一方面,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国家实验室负责人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使其在实现实验室自主运营方面发挥最大作用,适时优化调整自身的组织机制、评价机制、人才引进机制、管理机制等,不断优化增强管理运行的适应性。

3)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促进国家实验室的协同创新

通过立法来促进国家实验室与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地域科技力量之间开展高水平、常态化、跨学科合作研究,以集合优势力量攻坚克难。

同时,通过立法促进国家实验室与世界上顶尖科研机构、国家实验室、大学的合作交流,牵头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不断增强中国在国际上的科技话语权。

5、结论

中国国家实验室正处于谋划建设阶段,以法律规范和约束国家实验室管理运行尤为重要。

建议借鉴国外国家实验室先进做法,结合中国国情,逐步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家实验室建设的顶层设计,构建权责清晰的国家实验室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实验室的协同创新,建设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高水平国家实验室。

本文作者:孙晓晶、褚鑫、杨怀义、王雪作者简介:孙晓晶,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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