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中关于化外人(外国人)的规定:《永徽律》首篇《名例律》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 C唐律规定外国来人源同类相犯,依外国法律处理;外国人异2113类相范5261,则依据唐律处理,这4102反映出唐代在1653尊重各国法律的基础上重视唐律对外国人的管理,这是唐朝强大和开放的表现。唐尊重各国法律,这就不是尊华鄙夷、天朝上国的心态了,排除AB项,D项中的农耕文明是封闭性的,并非包容性。
求唐律疏议卷 第一 名例律(总书)的白话文翻译,谢谢 名例凡七条「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 参考答案:A,A
论唐律疏议的立法思想怎么写
老师一定知道“亲亲相隐”制度吧 哦,阁下是在做理论探讨呀,报歉,我们没有时间提供理论上的详细论证。但亲属当然可以拒绝做证,因为刑法上很少有强制作证的规定。
您一定听说过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吧 在此,我就说一下自己对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对证人作证制度作最粗浅的看法。“亲亲相隐”顾名思义就是亲属有权利为犯罪嫌疑人隐瞒犯罪事实而不负责任,也就是说,那是一个权利。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认同这一个做法,是因为任何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倡导的是大家踊跃举报犯罪行为。虽然,法律规定每一个知道犯罪事实的人都有义务作证,但因为法律制度没有一套健全的保护证人的制度,导致大多数的人碍于担忧事后遭到报复都不敢作证人。这样的情况就直接导致了证人制度流于形式,出庭作证更多的是出于道德、正义感,而非义务。同时,对于明知犯罪事实而不出庭作证的,也没有相应的处罚制度,这样更促使了证人制度难推进。所以,综合各样的因素,虽然,法律上并没有“亲亲相隐”制度,但亲属确实隐瞒了犯罪事实,亲属拒绝作证证明,也不能对其用之以刑。
关于“亲亲相隐”制度
孔子的亲亲相隐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