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土地或收回承包经营权由哪级政府决定? 不应
收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可以行政复议吗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应有哪一级人民政府作出
请问,国土局因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行政复议法第30条,应当先复议再诉讼,故我公司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市法制办处理并无不当。当事人对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为市国土局的决定实际上是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需要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法制办收到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口头告知当事人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只是规定了告知即可,并未规定需要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机关强行收回土地承包权,要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