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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整耕地用占补平衡吗

2020-07-17知识9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行为。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急!请问新增建设用地可不可以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说白了就是这块地本来就是要用来建设的,然后你们占补平衡项目的选址恰好也选在这块地了?不是不可以,从程序上说也不是非调整规划不可,但这样的话牵扯到一个时序的问题,什么是维持总量平衡的补充耕地?跟占补平衡有什么关系? 首先要知道占补平衡的意思是什么。其全称为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因生产建设而增加的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必须实行占一补一。总量平衡除包括占补平衡还包括因灾毁,农业结构调整而导致的耕地数量减少,这些耕地也需通过整理、开发保障耕地总量不减少。占补平衡增减挂钩项目中,计算新增耕地面积,里面是否计算田间道路及田坎的面积,规范依据是什么? 新增耕地面积的统计是不可以包含田间道路和田坎的,因为面积调整表中有单独的农村道路(104)和田坎(123…土地占补平衡与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区别? 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不同点在于:第一点不同是两者出现前后不同,很明显占补平衡是前辈,增减挂钩是晚辈。第二点不同是两者出发点不一样,占补平衡立足于土地管理法,非农业e69da5e6ba90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6306533建设项目(不管在不在计划内)占用耕地就必须得补充等质等量的耕地。简单的说就是不补充耕地就违法,前期什么土地预审程序就甭想过关;增加挂钩是基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新区和拆旧区是在计划内地安排补充等质等量的耕地的项目。第三点不同是因为增加挂钩有关键词挂钩,挂钩就是建新区和拆旧区是一一对应的,建新区和拆旧区可以同时进行动工;而占补平衡倒是没这个要求,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是马上要用到的,补充的耕地可以是系统中任意项目的剩余指标,只要符合要求就可以用。就是说占补平衡可以是用现成的等质等量的耕地来补充,而增减挂钩是新开垦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符合要求的新增耕地,时序有差别。扩展资料:占补平衡提出的较早,目的主要为了保护耕地,提出建设用地占补平衡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但现在基本没有人提这个了,因为耕地数量总体趋势一直在减少,原因除了建设占用还有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等,建设占用要请说出耕地占补平衡的含义? 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耕地占补平衡质量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对土地质量作了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由此可见,对于耕地占补平衡必须提供相应的质量评价标准。同时,不应忽视一个现象:我国绝大部分城市和重点城镇分布于平原、阶地、台地或自然生产条件较优越的地区,建设占用的耕地是城镇周边的高产粮地,但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开发整理潜力较大的地块大多位于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质量与城镇周边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新增耕地需通过增施有机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等措施,才能逐步提高土壤肥力和生产水平。因此,补充耕地不仅要强调在数量上达到占补平衡,而且要有针对性措施,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才能保持相对稳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另外,在经济发达怎样看待二调新增耕地与占补平衡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初步结果表明,与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对比,全国耕地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这些“新增”耕地怎么使用,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新增”耕地从何而来耕地数量出现较大的变化,有技术原因,也有管理原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属于遥感影像调查,分辨率高,速度快,耕地数量查得清楚,应该说这次调查的结果比较真实。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是以1996年第一次全国详查结果为基础的累计统计数据。第一,客观上基数不准,1996年土地详查花费十年之久,调查过程中耕地数量本身就会发生变化。第二,历年统计过程中,地方瞒报耕地数量的情况比较严重。耕地数量,不但与基本农田数量有关,还与纳税有关。过去种粮要缴纳农业税,耕地面积自然越小越好,现在种粮不但不收税,还有补贴,因此大量长期耕作但始终未纳入统计范围的“黑耕地”以及近年来开垦但未纳入变更范围的“新增”耕地浮出水面。这次调查增加出来的耕地,第一类是影像上为耕地,技术标准上属于耕地,但从政策上和存在的稳定性上需要进行个案处理的耕地。这类耕地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受近几年干旱影响,堤坝内部河床干涸,农民以及水利部门开发出的大量耕地。对于这部分耕地,如果上游急!请问新增建设用地可不可以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说白了就是这块地本来就是要用来建设的,然后你们占补平衡项目的选址恰好也选在这块地了?不是不可以,从程序上说也不是非调整规划不可,但这样的话牵扯到一个时序的问题,为什么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但又可以占补平衡 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或占用。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占用。城市建设要跳出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现组团式、串联式发展,不得侵占基本农田建新区,也不能以各种园区、开发区名义非法圈地、占用基本农田。扩展资料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规划衔接,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通知》要求,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零星分散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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