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邀请大家来,是想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就这起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听取意见。” 7月17日,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民事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就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进行公开评议,走出了民行检察听证的第一步。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固阳县A公司与包头市B公司签订绿化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给付发生纠纷。B公司于2018年1月8日起诉至固阳县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经法院审理,判决A公司给付B公司剩余绿化工程款74809元及违约金30000元。A公司不服,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一张于2016年1月5日支付给B公司负责人5万元的收条及电汇凭证,称该付款凭证属于新证据,应当计入对B公司的已付绿化工程款内。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A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供5万元支付凭证并非是基于客观原因于庭审后才发现的证据,而是由于财务管理不严谨造成,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裁定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A公司不服,向固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阳光司法】
固阳县检察院认真组织召开这次公开听证会,进一步澄清案件事实,推进阳光司法。听证会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程序进行。会议前三天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会计作为听证员。
听证会上, 案件双方当事人各自围绕新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对方的疑问进行了辩驳。受邀听证员围绕案件焦点就案件事实、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为案件的审查决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次听证会,是民事检察监督由“静态封闭审查”向“动态公开审查”的一个转变,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的一项举措,更是深入了解案情事实、增强检察公信力的一条路径。以听证形式公开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过程和做法,得到了参与听证各方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