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的陈同学,
听到其他同学说,
自己的微信可以出租给他人,
每天收取40元的日租金,
租金日结。
陈同学心想,
平时在学校,
老师也不允许用手机,
微信也用得很少,
反正闲着也是闲着,
拿来租给别人,
每天还有40块钱的收入,
一个月就有1200元,
想想也是美滋滋,
于是就答应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号出租给了别人。
尝到甜头的陈同学很快将这一“好消息”,
又告诉班上的其他同学,
于是,
租号大军在学校里面日益壮大起来,
而这些同学也沉浸在每天躺赚租金的快乐当中,
完全想不到自己的这一举动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7月21日15时许,
花溪公安分局涉网犯罪侦防中心接到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线索核查指令称:“广东省佛山市发生一起电信网络刷单诈骗,现刷单诈骗嫌疑男子存在你辖区”。
一切证据最终锁定到了上面提到的陈同学…
当民警出现在陈同学面前时,
陈同学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怎么成了犯罪的帮凶?
原来,
佛山市发生的那起电信网络刷单诈骗案,
犯罪分子使用的微信,
正是陈同学出租的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
经初步审讯,
嫌疑人陈某交代了他在同学的指导下,
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
在网上以每天40元的价格进行租赁的事实,
期间其微信账号被多次封停,
但陈某多次解封后仍然在网上进行出租。
根据嫌疑人陈某供述,
民警将学校内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
另外13名(含陈同学)在校学生传唤到案,
学生均交代了为了赚取零花钱,
使用自身实名注册的微信号在网上进行出租的行为。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已经明白了,电信诈骗嫌疑人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隐瞒自身身份信息,在微信群、QQ兼职群、追星群以及贴吧等平台发布租借微信号的兼职广告,报酬一般在30—80元/天不等。租借到实名注册的微信号后,嫌疑人迅速利用这些微信号实施诈骗。
事实上,在《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也已明文规定,微信用户拥有账号的使用权,但不可以将账号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也不可以租用或借用他人的微信账号。出租微信账号不但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本身也违反了微信软件的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此,花溪公安提醒广大市民:在生活中看到任何类似“租售微信”、“出租收款码”、“借用身份证”等信息都要提高警惕,不要被一些蝇头小利所迷惑;同时,如在QQ或微信平台发现诈骗,请在QQ/微信客户端渠道或前往“腾讯110”小程序举报。
记者 苗国强 实习生 杨玲
编辑 武芮西
审校 廖波
签发 张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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