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一旦形成,即使不合法,但在有关部门撤销前,都是有效的吗? 你的理解正确,最好再加一句,一旦被撤销,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这里要分清二个概念: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1、相应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但效力直追至自作出之日。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要求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批准建房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三、理解:1、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生效,行政相对人有义务履行,有异议的,可以申诉,但不停止执行;也就是即使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在有关部门撤销前,它始终是有效的。2、行政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后,立即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即时无效),但认定行政行为的效力是自始无效,而不是撤销后才无效。这时就存在一个执行后果的承担问题了。
行政行为的无效 撤销 废止的区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二)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
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这句话怎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