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环境利益:环境保护法的核心范畴与完善重点 【摘要】环境保护法的价值目标是人与自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本质是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环境利益平衡,如何平衡环境利益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关键。。
什么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是经抄济和伤亡后果的不袭可计算性。司法实bai践中,渎职犯罪du的危害结果并不都出现zhi人员伤dao亡后果和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有的根本没有经济价值和伤亡后果,有的是不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如失职导致国家或地方声誉受损等情况,非物质性损失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同样应构成渎职犯罪;二是社会公众认知性,对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经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非物质性损失的情形,大都需要依据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识来加以判断;三是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种:(1)声誉性损失。如经媒体传播,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形象、社会诚信等在国际上及县以上社会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2)秩序性损害。如引发和诱发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群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3)公众性损害。如致使大量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药品等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利益的。(4)权益性损害。如导致公共资金、单位资金被大量挪用违规使用的。(5)社会性危害。如放纵或诱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的,等等;四是与特殊时期环境的对应性。如发生在政治意义较强的圣会或发生在国内外影响较大城市的群体事件,造成较坏影响的。
安然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产生了哪些影响呢?有什么后果?对我们又有什么启示呢? 安然事件,是指2001年发生在美国的安然(Enron)公司破产案以及相关丑闻。安然公司曾经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