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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监督执纪 执纪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心得体会

2021-03-23知识9

2016年监督执纪\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突出一个“早”字。“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化,对我们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具有更清晰的导向要求。“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体现的就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平时的小问题不抓不管,等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时候查处了,这是对干部的不负责任。只有把违纪的少数人处理到位,形成震慑才能防止大多数人犯错,“拔烂树”是为了“治病树”,“治病树”是为了“正歪树”,烂树不除,病树难治,病树不治,歪树不正。执纪问责这个“杀手锏”,不是为了多处理人,而是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手握戒尺,防微杜渐,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职责,我们就要履好职尽好则,对干部经常咬咬耳朵、扯扯袖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关口前移,抓早抓小。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减少严重违纪违法立案查处的比重。

如何履行好监督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责任”,是新形势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的重要。

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两个责任是: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各级党委、纪委,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党组织。

如何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原发布者:袁士林浅谈“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建设浅谈“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但在实际工作中,“三不腐”机制建立还存在薄弱环节,如对查办案件力度不强,腐败发生和查处几率形成反差;制度缺少衔接和配套,执行偏软;监督的主客体之间地位失衡,同体监督尚未得到很好解决;在教育层面重说教、轻培育,重引导、轻提醒等等。因此,在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构建“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更高要求,需要引起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一、强化查办案件,建立“不敢腐”的有效机制“不敢腐”主要靠惩治。要建立健全反腐败的法治基础,并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惩治一人、“打虎”与“拍苍蝇”并举,让贪官为贪腐付出沉重代价,从而警戒后人。纪律的生命力、震力在于严格执行。只有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惩违纪腐败行为,以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高压态势,才能形成有效震慑,让党的纪律成为真正“带电高压线”。一是加强监督检查,维护纪e5a48de。

2016年监督执纪\ 执纪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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