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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制度 永佃权现存于哪些国家

2021-03-23知识25

永佃权的中国的永佃权 在中国,永佃权最早出现在何时无可考证,但据史料可以判断,最迟出现于宋代。至明清,永佃权逐渐发展而盛行于江苏、江西、安徽等地,称土地所有权为田底权,称永佃权为田面权,称田地为地骨,田面称为地皮。清朝户部则例规定:“民人佃种旗地,地虽易主,佃农依旧,地主不得无故增租夺田。清末修律,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参照德国法和日本法的立法例,在物权编设4章规定他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分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3章,没有规定典权。在《民国民律草案》中,他物权的立法体制略有改变,各种他物权分章规定,共设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6章。至《中华民国民法》正式颁布,物权编共设7章规定他物权,分别是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形成了完备的他物权制度。其中第842条规定永佃权:“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者牧畜之权。永佃权之设定,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使用关于租赁之规定。永佃权制度之所以源远流长,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有使佃户安心耕作、有助于社会经济稳定(注:(台)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之作用。因为,综观各国永佃权制度,无论其表现。

永佃权的永佃权本质特征 以目前之史料而观之,永佃权制度于西方产生甚早。“永佃权”(Emphyteusis)概念本来自于希腊语,足证远在古希腊时期永佃权已具原始雏形。1延至公元二世纪正式成为一种法律概念,优士丁尼时期形成一种完备的制度并为后世所因袭。2有学者认为永佃权制度萌芽于《汉穆拉比法典》,其时土地归王室或公社占有,耕地则分配给各家使用,使用者以缴纳赋税或服劳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该种权利可世袭。3中国永佃权最早始于何时目前学界尚无定论,但在唐中叶以后,随着大地产的形成,土地用益物权本身获得了历史性进步。人地资源的严重失衡必然带来新的土地租佃关系,而远在三国时期农村佃农业已基本脱离人身性依附,取得了自由的人身权利。4如所周知,唐中叶以前之土地兼并主要是土地占有权之兼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租税合一制度成为该种土地所有权之内在支撑。唐中叶以后,土地私有化已成为普遍的社会趋势,均田制之瓦解直接衍生了庄园制经济,同时佃农对地主之人身依附关系随之松弛,现代封建租佃关系正式成立,而内容齐备、权责明确、人格平等、产权明晰的土地租佃契约遍及全国。5土地私有化与佃农人身自由化为永佃权制度之产生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土壤和广阔的历史生存。

哪些因素带来了押租制和永佃权的发展? 商品经济发展、人身依附关系削弱和定额租的流行,带来了押租制与永佃权的发展。押租制就是佃客在开始承佃田地之时向地主交纳一定数量押金的制度。所谓永佃权,就是对同一块土地,在地主对它拥有田底权(所有权)的同时,由佃农拥有它的田面权(使用权)。

农民是否可以拥有土地永佃权 实行土地国有化以后,在土地制度安排上就要解决好国家和农民的关系问题。为了使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能够真正得以稳定,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必须把农民的土地。

什么叫永佃权?什么叫永佃权?永佃权,是按年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而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其不动产的权利。永佃权源于罗马法。日本和台湾的民法,仍然分别规定了\"永小作权。

在土地制度上什么是永佃权? 所谓永佃权,就是对同一块土地,在地主对它拥有田底权(所有权)的同时,由佃农拥有它的田面权(使用权)。地主在买卖田底时,不能随意更换这块土地上的佃农,而佃农对土地的使用,以及在转让田面时,也不应受地主的干预。永佃权出现于宋代,元代也有个别的记载,但它的普遍发展,并形成一种较为广泛流行的制度,还是在明中叶以后。清代在南方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江西、福建、广东、浙江、安徽等省盛行此制。民国时期,永佃权更为发达。1936年,江苏省永佃农占佃农总数的百分之四十,浙江占百分之三十,安徽占百分之四十四。各地对永佃权称谓不一,如称之为田面、田皮、田脚、水苗、水租等等。永佃权的形成是通过买卖田皮、田面、佃业、质业,向地主交纳押金,及农民典押或出卖田底而保留田面等等而来。有少数富农为了扩大经营,也常常通过价买获得大批土地的永佃权,雇工经营,榨取剩余劳动。另有一些人,甚至包括绅监土豪,他们买取永佃权,是为了将土地转手出租,从事地租再剥削,这就是典型的二地主了。但多数贫苦佃农争取永佃权,是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发展个体经济。永佃权的发展,虽然并未减轻佃农所受的经济剥削,却使他们基本摆脱e68a84e8a2ad7a686964616。

什么叫永佃权? 永佃复权:又称“田面权”。土地制私有制bai下农民交纳佃租,在地du主土地上永久zhi耕种或放牧的权dao利,明清两代盛行于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战争或灾荒后,地主霸占大量荒地,为了使农民为之开垦或进行土壤改良,遂给佃农以土地永久使用权,借以维持其封建剥削关系,也有因农民日益贫困,将土地所有权以低价出卖,保留了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与“永佃权”或“田面权”相对和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相对,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称“田地权”,永佃权一般可以继承,转租或出卖,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一般不影响佃农的永佃权,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私有制被废除,从而也不存在永佃权制度,按日本民法的规定,永佃权的存储期间也可由当事人约定,如无约定,即为30年以上,旧中国国民法规定永佃权不得设有期限永远存续。――――《法学辞典》主编 邹喻,顾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1)第一小问:依据材料“农民永佃权是当时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和深化所引起的.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的繁荣,市镇的兴起,使许多地主由农村迁居城镇,从事工商业的地主或城居而完全脱离生产的地主越来越多”可得出结论.第二小问:依据材料“佃农,可以把田面权出卖、转顶以及传给子孙后代.并雇佣了较多的农业雇工,独立自主地支配、经营和使用土地,有的生产商品粮食,有的生产经济作物”等可得出结论.(2)第一小问:依据材料“.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口数量增加、城市化和工业化造成优质农地大量流失,而且危害了农地的生态环境.土地所有权的绝讨性、独占性和完全性与土地利用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等可得出结论.第二小问:依据材料“但土地市场的买卖几乎陷于停顿.迫切需要使用土地的人,往往从黑市获得土地,土地隐形市场活跃.原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失去土地发展权的同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保护土地的积极性不高;土地开发商因此增加了负担,无形中等于提高土地市价.土地发展权国有化使土地市场发生闭销,阻碍了土地的正常使用”等可得出结论.故答案为:(1)原因: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发展;社会矛盾激化,农民斗争;工商业经济发展,市镇经济。

永佃权的发展过程是怎样的? 永佃权出现于宋代,元代也有个别的记载,但它的普遍发展,并形成一种较为广泛流行的制度,还是在明中叶以后。清代在南方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江西、福建、广东、浙江、安徽等省盛行此制。民国时期,永佃权更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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