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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又赔偿!阳春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

2020-07-24新闻10

近日,阳春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覃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其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

2019年2月12日,覃某某向他人购买了8只猫头鹰(领角鸮),后通过微信欲将上述猫头鹰出售给林某,但林某认为上述猫头鹰太小而没有购买。2019年2月13日,覃某某向余某购买了1只重约2.5斤的猫头鹰(雕鸮),然后将猫头鹰(雕鸮)运送到阳春市某海鲜酒家以1950元出售给林某。经鉴定,覃某某收购、出售的领角鸮、雕鸮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135000元。2020年5月26日,该案在阳春市看守所的巡回法庭公开审理。

2020年7月10日,阳春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继续追缴被告人覃某某违法所得1950元;被告人覃某某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135000元人民币;限被告人覃某某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责。该起案件的办理,不仅有力地惩处违法者,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有效的救济;更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公益损害者敲响警钟,增强公民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文字 | 李俏君

图片 | 叶丹枫

编辑 | 覃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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