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协议、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污水处理企业因设施检修、大修等,需部分停运或停运的,应当提前l5个工作日,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污水处理企业同时应当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大修或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停运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
律师审查BO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若干要点评析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鑫淼数据王晓艳|BOT是英文2113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5261即建造—运营—移交。由于BOT项目涉4102及政府的特许权,所以1653又称为政府特许权经营,是指政府将基础设施公共工程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针对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依托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在特许期内运营,以项目收益偿还贷款、获得回报,在特许经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投资建设方式。特许经营权协议是项目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公司对项目公司在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基础设施项目的各阶段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的法律文件,是 BOT项目实施的基础,签订一份完备的特许经营权协议对于整个BOT项目的顺利实施至为重要。目前建设部已经制订了城市供水、城市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镇供热和城市污水处理等领域的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但其他许多领域的BOT项目由于缺乏示范文本的指导,仍有很大的协商空间,笔者结合我国现行的BOT相关规定对律师在审查特许经营权协议应注意的若干要点进行分析,以期帮助BOT项目参与各方在在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时防范风险。一、签约主体要正确|特许权经营协议的性质是政府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授予。
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需要公开招投标吗 案例 需要。(本问题由中国房采网回复1)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标资格预审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随县九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 以企业自筹为主,由获取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中标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经营一体化,禁止转让。招标人为随县九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襄樊金丽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随州分公司受随县九龙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委托,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投标人。中标人将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随县人民政府。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本次招标项目共为1个标段。2.2招标项目的名称: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2.3工程地址:随县星炬社区2.4总投资额:6439.04万元;2.5投资方式及投资额:随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项目采用BOT方式进行投资,投资额概算为6439.04万元;2.6本次招标范围: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代表XX签订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应具备哪些手续和程序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的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运营单位的确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取得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第三十五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纳管污水水质和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排水户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