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资源为什么稀缺? 我国司法资源确实比较稀缺。我是个业余法律爱好者,最近学习的过程中总是看到诸如我国司法资源极为稀缺,公、检、法各线人员、硬件配备等都很紧张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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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源的介绍 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部分,它应包括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和与司法活动相关财政保障资源。从而可以得出,利用司法资源,必须有司法人员人力资源与财政资源的耗损。司法资源具有资源的特征稀缺性,是限的,有投入,并不能无限支取。滥用《现在汉语词典》解释为胡乱地或过度地使用。因为司法资源的稀缺性,探讨司法资源的滥用才有意义。
我国最大的司法资源浪费是什么? 今年两会期间,钟南山等代表提出:现有法官60岁退休制度需要放宽,…在中国,由于公务员与法官并未有清晰的职权区别,退休制度上的“一刀切”,不可避免的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我认为,我国公、检、法机关司法资源浪费问题,不是延长司法干部的退休年龄问题。实践证明,根据我国男性干部的身体情况,司法干部60岁退休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司法干部60岁前后患重大疾病、死亡的比较多。如果延长司法干部退休年龄,势必影响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也不利于年轻司法干部的成长和发挥主力军作用。我国公、检、法机关司法资源浪费问题,应当急需解决的是司法干部退居二线后如何工作和提前退休问题。现在司法机关科级干部53岁,处级干部55岁就退居二线,基本不分配具体工作;有的地方科级干部、处级干部51岁就可以提前退休,职级升半档(如副科升正科,正科升副处,以此类推),工资再升几级,就可以不上班。此后照常享受同级别在职干部的福利待遇,工资随着机关干部工资调整而调整,等到60岁再办理退休手续。比起60岁以后的老人,这些人可以说是年富力强。让这些人拿着全工资或者增加工资后赋闲或回家休息,不能不说是公、检、法机关司法资源的最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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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司法局哪个单位好 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一个平台,是服务类的单位!跑腿的!司法局是政法口子上的不说你也知道!个人建议!
如何理解“浪费司法资源”一说?
司法资源的司法资源 1、在没有通过其他纠纷解决前,直接选择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活动具有最终裁量性,因此在司法途径之前,社会应有其他途径解决,司法是最终无可奈何的选择,在行政诉讼表现为,可先行复议,不经复议起诉,民事诉讼表现小额诉讼增加,当事人不经调解、协商途径等等;2、非法院主管案件,诉诸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不管行政行为是否为内部行政行为,是否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影响,民事诉讼中,明知不可诉而诉,无理之诉;3、反复缠诉,一案一审再审,司法无权威。4、执行难,对执行难的错误认识,有执行能力案件经多次执行不能执行,无执行能力案件用尽措施,不及时终结,反复执行。
国土资源局 司法局 哪个有实权? 国土局有实权。国土资源局: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土资源部,为。
司法资源的存在原因 1、司法资源是有成本的,正因为如此国家要收取诉讼费,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1)、避免当事人滥用司法资源,司法机关的设立是为全社会而设立,司法资源是全社会的资源,任何人利用这种资源都应支付一定的成本,诉讼需要慎重,毕竟是有成本;2)、减少当事人被诉的风险,与滥诉相对的,就是被别人诉的可能性降低。以上两点体现了息诉的法治理念,符合司法最终裁量性,当事人只有先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才是最为经济的,司法途径永远不会是最经济的解决纠纷的途径,诉讼不会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只有在没有其它途径可选择时,才应考虑的。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大有提倡小额诉讼之意,小额诉讼收费的降低仅是当事人诉讼成本的降低问题吗?可没看到司法成本增加必然,社会为此付出更多人力财力,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很高成本的投入,过多考虑相对人利益,造成了原告低成本,行政主体行政执法成本增加,司法资源高投入的诉讼,民法公法化、商法公法化等诸多原因,现阶段民事行政交织在一起的诉讼日益增多,涉及第三人的行政诉讼中,原告进入诉讼的低门槛,就意味着诉讼地位不仅高于被告,也高于平等主体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主体地位不对等,行政诉讼不仅没有成为真正需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