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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自愿原则的话为什么兰溪还是强制性的 婚姻法与母婴法强制婚检的冲突

2021-03-20知识8

自愿婚检取代强制婚检的利弊~详尽~ 国务院发布全新的《结婚登记条例》,该条例对于从1994年便实行至今的《结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较大的改动。其中,关于取消强制性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

哪一年《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前检查? 1·、自从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取而代之。2、中国最早关于强制婚检的制度源于《母婴保健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于2001年6月20日,第十六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修改,其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3、《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尽管规定内容不同,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即《婚姻法》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母婴保健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4、来自中央电视台的调查显示,强制婚检取消后10年内,全国婚检率直线下降,不少城市的。

婚检自愿原则的话为什么兰溪还是强制性的 婚姻法与母婴法强制婚检的冲突

取消强制婚检是否违背婚姻法的规定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日前正式公布。今后,准备结婚的人们,不必再过婚检这道关。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婚姻法强制婚检的规定有哪些

婚检自愿原则的话为什么兰溪还是强制性的 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改为婚检自愿原则。首先要考虑的,是实施“强制婚检”的合法性。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已经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但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按照法理,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从时间上看,《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比《母婴保健法》时间更后;但《母婴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面对这种冲突,应当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为毕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渊源,无论下位法何时制定,都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所以,从法理上讲,广东省人大有权依据《母婴保健法》来制定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不过,法规的制定还必须有社会基础,否则就可能变成“空中楼阁”。目前,要求恢复强制婚检的理由主要就在于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但实际上,取消强制婚检与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有无关系?关系有多大?是需要科学论证的事实。当初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的一个重要理由。

#婚姻法与母婴法强制婚检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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