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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资源税调整 油气资源税费理论模型

2021-03-19知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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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油气资源税费政策对比分析

资源税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网站昨日(2011年10月3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2011年11月1日起,石油、天然气将在全国范围内“从价征收”,税率定为5%。此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油气资源税实行从价征收,税率在5%~10%,煤炭等其他资源实行从量征收。随后财政部和税务局确定油气资源税暂按5%征收。实施细则确认了这一税率,清晰界定了油气资源的概念:原油是开采的天然原油;天然气是专门开采的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根据中央决策,自2010年6月1日起,。2011年11月1日,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暂行条例增加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规定对原油、天然气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自此,资源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石油类资源税税率多少? 6%,刚提的,其中注意有几项,自用动力费用的,免征税,高凝油、多次开发的油区、贫油气资源区和远海采收的都有30%左右的税收优惠,具体不等。

政府的油气税收政策调整对中海油的影响是什么?

油气资源税费理论模型

油气资源税调整 油气资源税费理论模型

现行税费政策的主要问题 由于成本、技术、开采难度等方面的原因,低品位油气资源开采需要更系统、更全面的税费优惠制度。这些制度的建设,离不开常规油气资源开采政策为基础。从现行的常规油气税费制度来看,其中也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进行调整改革。本部分首先归纳我国现行的油气税费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4.1.1税目设计重复,征收目的混淆我国目前油气企业涉及的部分税种性质不明晰,部分税种存在重复设计的问题,混淆了征收目的。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地表以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由于我国实行油气资源国家所有制,而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人不可能亲自占有和探采油气资源,因此,油气资源的占有和使用(探采)权实际上由国家让渡给矿业权人来行使,油气资源所有人通过行使对油气资源的处置权,将占有和使用权能分离出去,如通过矿业权的出让等而得到油气资源所有权的收益权,此收益权即为矿业权人因为使用(探、采)了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的油气资源而付给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的权利金或油气资源地租。由第3章的分析可知,现行的资源税、矿区使用费和矿产。

#油气资源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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