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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权 执行 监外执行怎么抵消刑期?

2020-07-24知识11

法院执行抵消权有无法律依据,例如前案甲方判的赔偿款,后案乙方也判有赔偿款是否法院可以相互抵消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法院 执行抵消权有无法律依据,例如前案甲方判的赔偿款,后案乙方也判有赔偿款是否法院可以相互抵消 。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互相抵消吗申请法院执行互相抵消吗 到期债务,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均为到期的金钱给付义务,可以抵消,不足以抵消的剩余部分,由一方当事人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或对抗对方请求权,其功能主要有二: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和迫使他方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源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的利益是均衡的,一旦由于某种情况打破这种均衡状态,就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以恢复利益平衡状态。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基于上述两项原则设定的促使合同当事人积极恢复其失衡利益的重要措施。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现实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或者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对价关系。监外执行怎么抵消刑期? 监外执行抵消刑期按照羁押一天来折抵相关的刑期一天,应用实际上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监外执行,它也是情感执行的方式之一,只不过由于当事人身体方面出现了一些特殊的状况,。合同抵消的要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消是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消?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抵消。不过需要分情况对待。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依法抵销的问题,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被动债权,则可以抵销。理由如下: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债权,虽然自然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自愿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抵销自然债务,则应当认定该当事人自愿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该放弃行为有效。第二,如果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主动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抵销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的债权?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得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否则相当于强制债务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有悖诉讼时效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力,而债权的其他权能,如受领权和抵销权并不受影响。因此,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不违反诉讼时效的效力。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判决43000元,现在强制执行中。执行异议被驳回,执行复议5月30日提起至今未果。已划拨23000元。我提出婚前房产才15000元,四门市收益余额7万元和对方 你好,可以要求要求抵消. 行使抵消权。在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中都提到,现在再审申请被高院驳回,主要原因是一审未提出反诉。现在需要再向一审法院执行方提出抵消权吗?。本案中能否适用抵消权? 【案情】甲雇佣乙开车,一次乙开车搭乘甲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甲、乙的近亲属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应在各自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基于雇佣关系,甲应当赔偿乙因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基于侵权关系,乙应当赔偿甲的死亡损失。法院先后判决甲、乙双方近亲属在甲、乙遗产范围内赔偿对方11.6万元和21.6万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乙没有遗产,甲却有一定的遗产。因此,甲的近亲属认为可以通过行使抵消权在等额范围内消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分歧】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执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抵消。原因在于:一是双方赔偿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所发生的;二是赔偿性质相同,即双方均须向对方支付死亡赔偿金。所以,可以适用抵消。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抵消。原因在于:一是甲、乙应在各自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除非近亲属同意,否则不能抵消。二是从法律规定上看,法定的抵消权与合意抵消权均规定在合同法中,即合同之债可以适用抵消,侵权之债因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应当适用抵消制度。【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除非乙的近亲属同意。执行中如何行使抵销权 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抵销权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这是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的最基本的要求。抵销权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形成权,即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它又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的,因此债权的状况及存在与否决定着抵销权是否存在,及能否行使。不能行使抵销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因债权附条件或附期限,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之前不得行使抵销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得行使抵销权;以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提出抵销时,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行使抵销权;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不得抵销;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依其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债权自身的性质所决定,法律规定不得行使抵销权的,不得行使抵销权,如劳动报酬、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不得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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