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概念和范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广义国际经济法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
1973年,以美元为中心的资本主义世界货币体系的崩溃 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的运转与美元信誉和地位密切相关.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深陷越南战争泥潭,政府财政赤字严重,国际收入状况恶化,美元信誉受极大冲击,爆发多次美元危机.1973年3月因美元贬值,再次引发了欧洲抛售美元、抢购黄金的风潮.西欧和日本外汇市场不得不关闭了17天.经过磋商最后达成协议,西方国家放弃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制.至此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完全崩溃,从此也开始了黄金非货币化的改革进程.但直至1976年国际社会间才了达成了以浮动汇率合法化、黄金的非货币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牙买加协定”.从法律的角度看,国际货币体系的黄金非货币化到1978年才正式明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78年以多数票通过批准了修改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该协定删除了以前有关黄金的所有规定,宣布:黄金不再作为货币定值标准,废除黄金官价,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黄金;取消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必须用黄金支付的规定;出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6黄金,所得利润用于建立帮助低收入国家优惠贷款基金;设立特别提款权代替黄金用于会员国与IMF之间的某些支付等等.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作为重要的国际组织仍得以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
与欧盟相比、概括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主要的发展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