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法》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 一、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法经》的篇目、体例、结构、内容虽然还比较简单,但其立法成就空前,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
古时有\ 六礼是西周所规定的婚姻2113成立的条件5261,婚姻解除的条件则是七出三不4102去。其中,七出是解除的具1653体条件,三不去则是对七出的限制。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是恶疾。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从七出和三不去的条件可以看出,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和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关系,没一条是有关感情的。因为古代婚姻是两家之间的关系,不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所以古代社会才有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木头抱着走”的说法,因为一不能自己做主,二不能在结婚前见面,只听媒人说对方情况。婚姻的决定权在于父母,结婚、离婚都由父母说了算。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 参考答案:解析:(1)这是唐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婚姻解除要件。(2)关于“七出”和“三不去”,唐代与汉代规定相同,规定。
《唐律疏议》中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作为一部以“礼法合一”著称的法典,儒家的“仁道”精神在《唐律》中也有充分体现。儒家的“仁道”精神反映的是人对人的仁爱之心,表现了对他人的关爱和尊重。律疏说:“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徽纆,捆绑罪犯的绳索,此代指刑罚。“平其徽纆”指追求刑罚的公平。“存乎博爱”是说司法要体现一种“博爱”精神。应该说,上述两句话最能代表唐代统治集团所提倡的“仁道”司法理念。2、《唐律》还规定了“权留养亲”的制度,以彰显儒家的孝道精神,当然也符合“仁道”原则。律疏说:“犯流罪者,虽是五流及十恶,亦得权留养亲。并认为这是当事人蒙受“皇恩”的表现。该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实际上是将儒家传统的“仁道”观念进行了制度转换。3、《唐律》中有关老幼废疾减免刑罚的规定,也反映了一种“仁道”精神。《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律疏解释说:“若老小、笃疾,律许哀矜,杂犯死刑,并不科罪;伤人及盗,俱入赎刑。以“哀矜”即同情的态度对待老幼废疾犯罪者,使其免于刑罚的追究,当然是一种“仁道”司法理念的反映,体现了儒家尊老爱幼、关爱弱者的道德观念。4、本文从三个方面考察了《唐律疏议》中的司法思想。
古代休妻有“七出”,“七不出”,烦问其具体内容?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
古代女子犯了“七出”会被男方休掉,“七出”是哪七出?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