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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是怎样的? 证人证言的证明目的不明确

2020-07-24知识21

只有证人证言,再没别的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吗 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明确,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劳动者只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承包人招用并为之提供劳动就行。实践中,应针对双方的举证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1、在劳动者仅提供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其所有员工的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而证人又是早已离开施工单位或干脆就不是该施工单位的员工。这种情形,仲裁员应在认真审查工资单、考勤记录真为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确认劳动者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2、在劳动者仅提供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非其职工。虽然,从证据规则角度来说,单就证人证言而作出事实认定有些牵强,孤证不立,尚需补强,但是,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劳动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证据。对于这部分员工只有且仅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因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作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裁决。扩展资料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证据是否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1、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是怎样的? 证人出庭率低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证人作伪证在民事诉讼中也屡禁不止,我国现行立法虽将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来加以规定,但是证人证言的客用价值在实践中大大降低,因此,证据制度设计的不尽合理,使得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或作虚假证言肆意泛滥而又得不到有效遏制,加剧了法官对证人证言的信任危机,增加了法官采纳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加大了法官对证据的取舍上“超级”自由裁量。一、关于证人品格的质疑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强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据力不强。事实上,证人的诚信问题应由任何一方当事人通过提供品格证言来进行抨击和支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对证人的品格进行质疑,虽然《民事证据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认定时,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地综合分析作出判断,但由于缺乏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上对证人品格相互对抗,就很难让法官去伪存真,从而使法官对该证人证言无法形成内心确信。二、意见证据排除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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