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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到期届满 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

2021-03-18知识1

抵押权期限和抵押期限的区别? 类似于抵押2113权期限和抵押期限这样的约定没有实际意5261义,抵押担保4102不能约定抵押担保的期限,即1653使有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在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中,为了防止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担保权利、使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依法行使权利的,将会免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抵押担保属于物权担保,既有《担保法》的规定、也有《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涉及物权的形式、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自行设立和改变。《抵押合同》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中,只明确要求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并没有抵押物担保的期限。所以,约定抵押担保期间、不能免除抵押担保责任;要免除抵押物的担保责任,只有使抵押担保物权依法消灭。法律规定抵押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物权法》规定: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就是说抵押权的消灭,只能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效,除此之外的。

房屋的抵押权期限已过,抵押权是否有效

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会不会随之消灭呢? 在房地产抵押贷款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对贷款期限的约定,少则几个月,多则10年、20年,金融部门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按规定订立。合同当事人对抵押期限的约定,如上所述,。

抵押登记期限的效力如何 会过期吗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其约定无效。抵押权的效力不受登记抵押期限届满的影响。

抵押登记到期是否需要去重新登记? 抵押登记不受时间限制,一般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431353864应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相同,即主债权期满后两年或者三年,不应笼统地写为一年、二年、三年等。对于原合同,抵押人明确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在登记有效期间,抵押人明示同意继续为新合同提供抵押,这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抵押有效,不能免除抵押人的责任。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朗时,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借款人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调换到期证券。抵押或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拆迁、出租、变卖、馈赠;用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扩展资料:《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能否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据此,债务到期前,抵押权人是不能与。

房产证过期超了抵押期限是否会失效,如何认定抵押物

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届满,是否需要办理延期登记.未办理延期登记,抵押物再次被抵押 您好!1、抵押权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产生的,因为你所说的债权是一直存在的,因此,你的抵押权还是存在的,不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2、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同一。

动产抵押 https://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danbao/diya/dyq/\"target=\"_blank\">;抵押权人在<;ahref=\"。

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同一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其中有一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约定了抵押期限,而在房产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届满后,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同一房产进行了查封。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观点认为抵押期限也就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期满则视为抵押权灭失,也即丧失拍卖房屋后的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该期限不能影响抵押权的存续。《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于约定抵押权期限或房产部门登记的抵押权期限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未作明文规定。原因在于:第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须由法律规定,任何人包括当事人不得任意为之。因《物权法》并未规定抵押权可以因当事人约定或登记部门强制登记的抵押期间而消灭,故应当认为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在担保实践中,担保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而且加大了担保成本。如果承认担保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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