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章丢失怎么办 公章丢了可以刻一个吗 可以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然后刻印。但是前提是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首先因为公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所以丢失后第一步应该由法人代表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乡镇党政办公章是什么样的 图样 请搜索政府红头文件的图片,那里面有详细的模板。
工程项目经理签字后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
怎么识别中国各级政府的公章 根据《国务2113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5261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中国各级4102政府公章标志如下:一、国家行1653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居民楼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手续?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2113机关发给工商企业、5261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4102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1653的凭证。那么关于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与补办方法是什么您都了解过吗,今天就和企盈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企盈小编整理: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与补办方法结果:领取营业执照。企盈小编整理: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与补办方法二、如何补办营业执照1、要是营业执照遗失,第一步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⑴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⑵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⑷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
个体工商户刻公章的程序是什么 ? 个体工商户刻公章不用备案~不过刻章需带营业执照~办理刻章的规定及程序介绍 委托制作机关、事业单位用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上级单位刻章证明;委托制作企业(含个体。
请问在我们国家公民可以申请建立政党吗?请问是为什么?
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公章刻制需要去公安局备案吗?如需要法律依据?如不需要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2113建筑公司项目部属于内5261设机构,主要4102用于内部协调用章,没有法人1653资格,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不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具体规定如下:《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什么叫社会力量办学?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一章2113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5261励社会力量4102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1653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五条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第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向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第八条 国家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