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问题 井田制是西周土地制度的主要构成形式,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在夏商两代已经实行,西周时期得到充分发展。当时,周天子是全国土地和人民名义上的最高所有者,由他来“授民授疆土”给诸侯。诸侯再把封区内的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卿大夫与士。因此,井田制具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和买卖,这叫“田里不鬻”。当时田地上有纵横交错的道路和水渠,将土地分成了棋盘状的方块田,远远望去呈“井”字形,故称井田。屯田制为恢复发展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并保证军需,196年,曹操下令实行屯田,将流民按军事编制起来,垦荒种田,由政府提供农资,收成与官府四六分成,这叫民屯。此外,曹操下令士兵屯田,叫军屯。屯田的施行,促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均田制太和九年(485),北魏政府采纳汉族地主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规定丁男(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和桑田20亩或麻田10亩,妇女受露田20亩,麻田5亩。实际授田时,露天加倍,以备休耕。奴婢授田与平民数量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限4牛。三口人给宅基地一亩,奴婢5口给1亩。狭乡之民可迁往宽乡受田,宽乡之民可任意垦耕。地方官吏随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与别。
唐朝继承发展前代均田制,将无主土地分配给流民及王公、贵族、官僚。《通典·田制》规。 唐朝继承发展前代均田制,将无主土地分配给流民及王公、贵族、官僚。《通典·田制》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
当代学者陈勇指出,根据均田制规定,百姓迁移和“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卖永业田;由狭。 当代学者陈勇指出,根据均田制规定,百姓迁移和“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卖永业田;由狭乡迁往宽乡者以及卖充住宅、邸店者,可卖口分田,官僚地主的永业田和赐田也可出卖。。
永业田和口分田的区别是什么 一、施2113行年代区别:1、永业田:北齐时5261期实行土地分配制度。2、口分田:唐朝4102时期实行1653土地分配制度。二、主要内容的区别1、永业田:(1)21岁至59岁的丁男,18岁以上的中男给永业田20亩。丁男、中男以外的人为户主者,也给永业田20亩。工商业者授予永业田10田,官户授予永业田20亩。(2)永业田均用于种桑、榆、枣树。永业田有余可出卖,不足可买入。2、口分田:(1)男十八岁以上授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口分田种植谷物,身死要交还。(2)其他的有关规定为:兼工商的减半,狭乡不给;奴婢、耕牛不给;休耕田不论一年或二年,都加给一倍,狭乡不加;(3)老年及残废人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给三十亩;口分田不得买卖,但自狭乡迁到宽乡者例外;已卖田不迁的,不再给田;凡给口分田,皆从近便,如本县无田,可在近县给田;授田和还田都在每年十月,十二月办理完毕。扩展资料:改革开放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制:1、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2、方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后新体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3、性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4、实质:在土地。
唐代均田制 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最周密的土地法令。均田的具体办法,都载于《魏书·食货志》内,对于授田的土地种类和田亩数额;田地的还授制度和买卖土地的限制;宽乡、狭乡的。
永业田和口分田的区别是什么 口分田是要还回去的,就是耕作的人死了要还给国家的.永业田是不用还得,这两个都是国家所有的田地,分给农民的.桑田是百姓原有的土地,每人20亩为上限,不属于永业田也不是口分田,不在还授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