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上午,万宁市人民法院组织30余名执行警力,前往万城镇解放南路东关洋执结一起排除妨害案。
执行现场。记者 杨晓晖 摄
2017年8月31日,万宁市国土资源局给原告海南义德实业有限公司颁发不动产权证,该证载明:宗地坐落于万宁万城镇解放南路东关洋,义德公司单独享有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2006年10月27日至2063年9月1日。
自2017年8月31日起,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为义德公司享受,但被告李某喜、李某清自2011年起陆续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槟榔、蔬菜等作物,至今仍在使用该土地。义德公司认为,李某喜、李某清侵害了其该宗地的使用权,因此向万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义德公司经过确权对涉案土地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李某喜、李某清没有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未经义德公司同意,仍占用涉案土地,侵犯了义德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妨害了义德公司对涉案土地权利的行使,其行为已构成了侵权。故义德公司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迁出地上种植的作物等诉讼请求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万宁法院执行局多次上门与被执行人李某喜、李某清协商执行事宜,要求李某喜、李某清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期限届满后,李某喜、李某清2人仍未履行义务,法院遂决定强制执行。
7月22日上午8时许,执行人员早早到达现场,拉起警戒线,维持着现场秩序。在执行中,2名被执行人及亲属在现场多次阻碍执行,执行干警迅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强制带离现场,并对其阻碍执行的行为进行了训诫。随后,执行人员动用挖机、铲车对涉案土地上的槟榔树等附着物进行清理,大约4小时后,现场清理完毕,该案件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