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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的部门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2020-07-24知识16

村民委员会是否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一、村民委员会具有民事主任资格。1、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一般都有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因此,村民委员会作为法人,当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2、村委有群众按照《村民自治条例》选举产生的村委主任,是本村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村小组,也是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1、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中就明确赋予了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答复内容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e68a84e8a2ade79fa5e9819331333337383362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长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2、《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所有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内的各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也确认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从上面两个立法可以认定村民小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是所有的法人分支机构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分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见:《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什么叫民事责任?什么叫法人?怎样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民事责任就是需要赔偿经济损失和恢复名义的责任,而刑事责任是违反刑法,需要刑事追责的责任,是要被定罪量刑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法人必然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扩展资料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2113人组织。原因如5261下:1、系依法成立并向4102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系业主大会的1653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扩展资料:参照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中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应当认为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故其作为原告起诉适当,应当继续进行实体。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注意不是诉讼主体资格),法律依据是什么?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2 您好!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法律依据如下:(1)、《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的注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2)、《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3)、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住建房[2009]274号):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①、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②、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③、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⑨、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4)、《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5)、《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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