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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68条第3款

2021-03-11知识1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百来三十二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源的;(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知、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道这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结案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211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5261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4102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1653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以上是最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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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是什么内容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我也要问 第五十三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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