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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是否需要改进 行政复议比较研究

2021-03-11知识21

民法典给小孩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大多数的小孩子在读书的时候,因为姓名有生僻字的关系,所以经常会遭到小伙伴们的嘲笑,我们国家允许公民自己更改姓名,但是如果想要给小孩子更改姓名的话,必须要提供一些。

戚建刚的主要研究领域: 风险行政法、应急行政法、政府规制法、行政法基础理论、外国行政法。讲授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公务员法学、外国行政法与比较行政法(双语)、当代中国公法专题研究(博士)、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复议法(硕士研究生)、比较行政法(硕士研究生)近年来已经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欧洲研究》、《中外法学》、《中国行政管理》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多篇。所发表文章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多次转载。出版独著1部,合著2部。科研成果获中国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湖北省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武汉市人民政府优秀奖和司法部优秀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项,主持并完成博士后科学基金一项、北京市社科基金一项、湖北省社科基金一项;以子课题负责人身份,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一项。主持并完成地方政府委托课题四项。1991年被评为“全国三好学生标兵”。2005年被评为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十杰”。2007年被评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首届“南湖杰出青年学者”。2008年获中国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09年被评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届“十大科研”新星,获武汉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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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一)部门间权2113责不清,执法存在空档。通过近几年的5261改革,洋浦经济开发区行政执4102法体制逐步理顺,1653执法环境逐步好转,但因职责交叉、界限不清、部门之间对同一执法对象执法环节衔接不够,存在执法空档现象。例如,2017年3月,洋浦福玛特超市对面9家露天酒吧噪音扰民的投诉及2015年的墨尔本酒吧、本色酒吧等噪音扰民的投诉,环保局、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暴露了权责界限不清、执法空档的问题。(二)各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形成合力。如《食品安全法》同时赋予卫生、食药监、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形成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由食安委统一协调的监管格局。但由于食品安全管理难度大、成本高,洋浦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逐渐演变成了“谁都管”但“谁都难管”的尴尬局面。(三)多头重复执法,企业苦不堪言。前些年,因开发区部门间存在权责交叉的问题,出现了只要媒体曝光或社会出现舆论焦点的监管问题,或上级对某一领域的巡查时,行政执法部门就会出现一窝蜂上的执法检查,有时一家企业在一天内会接二连三地应对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严重影响了区内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复议法的改革现状

行政复议法是否需要改进 行政复议比较研究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多久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

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是什么?含义、内容。。。 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是现代许多国家和地区指导与规制复审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复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其复审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原则上不能将申请人置于较复审前更加不利的境地。就是说既不能加重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减损申请人的既得利益,申请人的负担不得因申请复审而超过复审之前。一般认为,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其一,消除当事人怕申请对自己不利的顾虑,保证复审制度的贯彻落实而不致形同虚设;其二,确保申请人充分利用复审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三,有利于提高复审工作质量;其四,有利于加强复审监督工作的开展。从现代复审程序的发展和完善历程来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首先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得到广泛适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之后,人们先后将其引入民事二审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中称之为“起诉不加重原则”)以及行政救济(注:行政救济这个名词,在世界各国都不是实际立法中的法定用词,而是法学理论研究中所采用的一个术语,因此,关于行政救济的语义问题,各国行政法研究者见仁见智,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见解,有最广义说、广义说、狭义说、最狭义说。参见: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北京:中国。

韩国政府官职 韩国法制处2113是韩国中央政府5261的法制机构,从职能到机构的构成、编制等,与中4102国的国务院法制办基本上都1653是相似的。韩国中央政府法制机构的汉字名称为“法制处”,其正式英文名称为Ministry of Government Legislation(英文缩写为MOLEG),其首长也被称为“处长”,英文对应的仍是Minister。但是实际上,韩国法制处是韩国中央政府的一个正部级单位,是名符其实的法制部(为了便于读者准确地了解韩国情况,本文中仍用法制处)。一、韩国法制处的地位韩国法制处是国务总理下属的部级办事机构,法制处处长可以参加由总统主持的国务会议的会议并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从韩国方面提供的韩国中央政府组织机构图中各机关的位置看,韩国法制处是国务总理的办事机构,仅次于负责综合协调的国务调整室和拟定预算及发展规划的企划预算处,位置排在国家弘报处、国家报勋处等办事机构之前,也排在财政经济部、教育人力资源部、法务部、国防部等中央政府部门之前。二、韩国法制处的职能韩国法制处是国务总理法制方面的办事机构,是国务总理在法制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其职能主要是两大块,一是立法方面的职能,二是,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营。(一)立法方面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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