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 漫漫退房之路终实现
收房发现阳台与合同图纸设计不符,不能达到湖景房预期审美需求,双方交涉不成,杨某某遂开启了三年的退房之路。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再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6月7日,杨某某与碧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68万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湖景精装房一套,约定2016年6月30日前交房,2016年5月该公司通知杨某某收房,杨某某验房时发现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有出入,合同附件图纸设计的”7”字型阳台变更为”一”字型阳台,湖景房的审美视角大大受限,杨某某提出整改被拒,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并赔偿合理损失。一审支持了杨某某的退房诉求,碧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不属于根本性违约为由,驳回杨某某的退房诉求。杨某某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被驳回。
后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该案由上栗县法院依法再审。再审经过开庭,结合一二审查明事实,从全面履行合同,客观实现合同订立目的等方面进行了裁判说理,历经一波三折,最终杨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赔偿的诉讼请求得以维持。
来源:萍乡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