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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是什么? 相对集中处罚的取证权

2021-03-11知识7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效实施。第二十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情况。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者需要技术鉴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认定、鉴定。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应措施建议。第二十一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的,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二十二条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执法部门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强制执行机关或者规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

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简述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调查取证的几种形式和具体方法 问题 全部问题 休闲娱乐 情感家庭 生活常识 商业理财 社会民生 购物消费 电子数码 电脑网络 旅游地区 教育科学 文学艺术 体育运动 健康医疗 游戏 商业资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是什么? 相对集中处罚的取证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几条是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

#相对集中处罚的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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