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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过程中一般 行政复议的范围研究

2021-03-11知识2

求解关于行政复议的案例分析题 【参考答案】(1)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其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或称内部行政管理行为。确定行政复议范围一般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合法权益”三项标准。只要符合这三项标准都属于行政复议受案的范围。行政复议法明确列举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共11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许可证管理、行政确权、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明确排除的案件有两类: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本案,赖某不服单位的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复议法明确排除的受案范围。(2)被告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理由是正确的。因为市教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所谓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指尚处于行政系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由于本案市教委的“报告”需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内容尚未最终确定,就该行为本身对赖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该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因此,不可复议也不可诉。(3)该案视为受理。

行政复议法的改革现状 一、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的现状与问题自我国实施以来,经历过最初短暂的收案率之后,就出现了连续下滑的趋势,这使得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打大折扣。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青锋指出。

请问公务员 的救济渠道有哪些? 您好,中公教2113育为您服务。中国5261现状中国行政救4102济制度主要经历了分散性法律规定—1653—行政复议条例—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法四个主要发展阶段。这个制度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体现了中国行政法制的巨大进步。但是,无庸讳言,这个机制由于建立和形成的时间较短,以及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受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它还不完善,其体系、结构、内部各种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设计还有不合理之处,当前,行政救济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关领导批准。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主要采取一把手审批或分管领导审批的形式;也有的行政复议机关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对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的处理方案集体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这种决定形式与行政机关作出普通行政行为的方式相似,保证了行政复议办理方式与行政机关普通行政行为方式的衔接。但是,中国没有相对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分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过程中一般 对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知议的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与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的原则:1、全面审查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2、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复议后不能调解,终止判定)3、不停止执行原则:(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拖也拖的受不了。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主体举证为何这么做的依据,而非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管辖1、如果政府的道工作部门,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级内主管部门;2、如果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就上级工作部门;3、如果各级政府,就向上级政府;4、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组织的复议管辖;5、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共同的上级);6、撤消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等(由上级工作部门)。程序申请期限:60 天,决定期限:60 天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容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决定和履行决定。

什么是“行政复议救济”? 行政救济,也2113称救济监督,是指公民、5261法人或其他组织4102,认为具体行政行1653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行政责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的救济(行政复议)和司法机关的救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一)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二)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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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可不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 根据《行政诉讼2113法》规定,被5261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4102,不能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1653依法应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出庭应当说明理由。扩展资料:相关案件:2018年10月29日上午,副市长田扬畅代表市政府,就宁国市曾某等三原告诉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宁国市政府负责人及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的国土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庭审旁听。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据各自掌握的证据,展开了激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作为该案中市政府的代理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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