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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费怎么计算的? 铁路货物运输损失率

2021-03-11知识3

铁路货物运费怎么计算的? 铁路货物运辅费用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等各项费用。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货物单位重量的运费计算办法: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零担货物每10于克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 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发到基价+运行基价x运价公里货物计费重量的确定:货物计费重量:整车是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是以10千克(10公斤)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是以箱为单位。每项运费的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每项杂费不满1个1.计算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是《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以下简称《价规》);2.查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3.从《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价规》附件一)和《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价规》附件三)查出该品名的适用运价号;4.按适用的货物运价号,依下侧附表计算出货物单位重量(整车为吨、零担为10公斤,集装箱为箱)的运费。单位重量运费与货物总重量相乘,即为该批货物的运费;5.依《价规》附录一、二、三的规定,分别计算货物的电气化附加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建设基金等3项费用,再与运费相加即为货物。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的规定是什么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通则》第107条的。

铁路运输的主要优缺点是什么? 铁路运输的优2113缺点:1、优点5261:巨大的运送能力;廉价的大宗运输;全4102天候(较少受天气、季节等自1653然条件的影响),能保证运行的经常性和持续性;计划性强,安全,准时;运输总成本中固定费用所占的比重大(一般占60%),收益随运输业务量的增加而增长。2、缺点:始建投资大,建设时间长;始发与终到作业时间长,不利于运距较短的运输业务;受轨道限制,灵活性较差;路基、站场等建筑工程投资大。扩展资料一个铁路运输系统包括很多元素,而且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没有合适的系统,火车将无法顺利运行。首先,是铁路沿线的地理环境。其次是系统的用途为何:客运还是货运。如果是客运,还要考虑乘客是通勤者还是中、长途旅行者。当弄清楚需求后,便要决定建造的铁路类型:轻铁、重铁还是高速铁路。另外还有单轨铁路、橡胶车轮轨道系统和磁浮铁路等,因为这些线的列车也是以轨道导引行走。现时很多大城市都设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或电车系统。决定建造的铁路类型后,便要小心选择使用的轨距。火车动力方面,古时用马,后来有蒸气,电力,便需要电气化的系统。这样一来,又有不同的方法为火车供电。最普遍的是高架电缆及轨道供电。

铁路货物运输有哪些特点 1。铁路运输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强。铁路运输几乎不受气候影响,一年四季可以不分昼夜地进行定期的、有规律的、准确的运转。2。铁路运输速度比较快。铁路货运速度每昼夜可达几。

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索赔程序是怎样的? 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索赔程序:1索赔人向赔偿责任人提出索赔要求:(1)铁路运输企业对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运输工具、设备或者第三者的货物损失时,直接向托运。

铁路货物运费怎么计算的? 铁路货物运输损失率

铁路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索赔程序和期限 在铁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双方都可能是索赔人,也都可能是赔偿责任人。在货物受到损失时,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是索赔人,铁路运输企业是赔偿责任人;。

简述铁路运输的主要优缺点. 铁路运输的优点是运送量大,速度快,成本较低,一般又不受气候条件限制,适合于大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3623062宗、笨重货物的长途运输。运输经常性好;能耗低;通用性好;占地面积少。受自然环境影响小,连续性好。缺点是旧中国铁路运输能力十分薄弱,全国仅有铁路2.2万公里,不仅数量少,质量差,技术装备落后,布局不合理,而且90%以上均由外国经营或受外资控制。新中国成立30多年来,铁路运输业有了比较大的发展。布局得以逐步改善,除西藏外,各省、市、自治区都通了铁路。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水平也有所加强和提高,在目前和今后都是我国货物运输的主力。铁路运输虽然有了较大发展,还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对运输任务增加的需要,仍是国民经济一个薄弱环节。在国民经济调整中,国家已给予高度重视,把铁路运输和公路、水路运输的发展列入优先、重点保证的位置。4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下浮铁路货物运价,取消和降低部分货运收费,预计每年向广大货主和企业让利约60亿元。扩展资料:运输安全铁路运输安全(safety of railway traffic)在铁路运输生产过程中,能将人或物的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亦即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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