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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负责人经营考核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2021-03-09知识0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邓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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