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中的近因原则是如何判定的 1、几种原因同2113时作用,即并列发生5261。在这种情况下,承4102保损失的近因必须归咎于决定性有效的原1653因。即这个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决定性和有效性。其他原因并不是承保危险,其不决定损失的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2、几种原因因随最初发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顺序发生。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损失,而不是时间上最接近于损失的原因。3、几种原因相继发生,但其因果链由于新干预因素而中断。如果这种新干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干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远因是否为承保危险并不重要,同时如果没有远因就不会发生损失也不重要。损失的近因归就于具有支配性有效的新干预的原因。扩展资料引发原因一、单一原因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多种原因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
近因是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损失的原因,是保险()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A.展业B.承保C.理赔D.防灾 正确答案:C
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的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则导致的损失的近因是 连带损失责任,需要通过评估事件经过来定义责任划分。由最终造成人负的责任最大,其他属于连带。